1、《商标注册申请书》
2、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也可以是工业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是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
3、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集体成员名单
5、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申明。
6、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授权文件
7、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 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8、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包括 县志、农业志、产品志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9、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10、地理标志申请人具有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A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加盖申请人公章。
B 委托他人检测的,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法人证书、检测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加盖公章。
11、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原属国受法律保护证明。